水原高等法院(图源:beminor)
海外网11月21日电 据韩国《京乡新闻》报道,11月18日,韩国水原高级法院驳回了聋哑人A某状告京畿道骊州市人事委员长及骊州市一案的一审结果,要求取消A某的不合格处分,并向A某支付500万韩元(约人民币3万元)精神损失费。
据悉,A某于2018年5月在骊州市地方公务员考试9级公务员残疾人专项招录考试中,作为唯一的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根据《残疾人福利法》,骊州市有义务提前确定面试方式,为A某参加最终面试提供便利。但直到面试前一周,A某仍未收到骊州市的联系。最后,A某母亲在与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后,最终决定通过A某在笔记本电脑上阅读问题并输入答案后,由审查委员进行审查的面试方式。然而在面试过程中,“为什么不学习手语”“如何与不使用聊天工具的投诉人进行沟通”等歧视性问题不断出现。最后判定A某面试不合格。
本案一审中,法庭认为A某可以参加面试这一点,足以证明了骊州市并没有违反为考生提供便利的义务。而面试官们的提问均与A某的职务执行能力有关,因此判决原告A某败诉。
二审法院则表示,聋哑人也可以在志愿者的帮助下进行对话或者面对面业务,骊州市人事委员会只传达了A某不能进行手语一事,让面试官们产生偏见,因而提出了具有歧视性的问题。另外,法院方面认为文字翻译比口述面试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但是主管部门并没有给予A某足够的面试时间,在面试过程中也没有安排专门速记员,限制了A某发挥。最终决定推翻一审结果,判定原告胜诉。(海外网 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