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于海霞)记者21日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还对再生育条件、生育产假和婚假等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6种情况可生育“三孩”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况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具体指我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3、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4、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6、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生孩子丈夫护理假15天
按照取消晚婚、晚育假规定后不做减法的原则,同时考虑婚检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初生儿缺陷的发生,有利于优生优育。新修改的《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据介绍,我省公民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天数分别达到了15-25日、一百八十天和十五天。
独生子女奖励:老人老办法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
新条例要求政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取消准生证执行生育登记
为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事项,我省于2000年开始就取消了生育第一胎子女需要办理《计划生育一孩证》的规定。今年1月1日起,全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也不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可自主安排生育。打算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或者已经怀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乡级、村级计划生育机构进行生育登记,以方便广大群众更加及时、便捷地接受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和避孕等咨询指导服务;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可办理再生育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