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荔浦15岁的少年小何私自偷开父母的二轮电动车外出玩耍,并将车擅借同样为未满16周岁的另两位朋友,最终惹出事故。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三位未成年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陈晓东 通讯员覃丽文)荔浦15岁的少年小何私自偷开父母的二轮电动车外出玩耍,并将车擅借同样为未满16周岁的另两位朋友,最终惹出事故。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三位未成年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三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昨日作出判定由其三位未成年人的父母共同买单。
去年7月18日,小何的父母已外出做事,家里停放着其母亲何某的电动车,而车钥匙刚好插在车上没有拔出。小何在未经其母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其母亲的二轮电动车外出玩耍,后一同玩耍的小明(未年14岁)与小涛(14岁)一起向小何借车使用,并由小涛驾车行驶,但行驶过程中不慎将路边行走的韦某撞伤。事故发生后,韦某要求小何的母亲何某赔偿损失,但何某认为应由小明及小涛对韦某进行赔偿。因双方争执不下,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某母子、小明、小涛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小何、小明、小涛未年满十六周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均无资格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被告小涛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小何、小明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何某作为被告小何的监护人,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该案各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法院认为被告小涛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被告小何、小明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何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小何、小明、小涛对原告韦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小涛的监护人蒙某赔偿原告韦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2335.26元;何某赔偿原告韦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1273.77元;小明的监护人何某德赔偿原告韦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336.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