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等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陈耀文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4月7日,陈耀文利用驾驶公务车辆到进远乡和平村开展公务活动之机,擅自改变行程,驾驶公务车辆办理其个人私事。2016年5月,陈耀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龙州县粮食局原副局长农小丽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1月31日和2月17日,农小丽两次私自使用下属单位公务车辆,由其丈夫驾驶前往南宁吴圩机场接送其儿子。2016年5月,农小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崇左市江州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出纳员张丽革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至2015年间,张丽革先后两次借外出办理业务之机,驾驶单位公务用车接送其女儿上下学。2016年4月,张丽革受到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