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刘玉芳)日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启动。《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建立和完善我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减少矛盾纠纷的对抗性,降低纠纷化解成本,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指导意见》共四章三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平台建设、程序安排与效力确认、其他规定等等。纵观《指导意见》,“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律师定期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司法确认、调解前置等都是亮点。它创设了“民商纠纷中立评估”“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等调解工作新机制。
《指导意见》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发展目标和解纷原则,树立了“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对抗性较弱、成本较低的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对纠纷的分流与过滤,避免或减少诉讼。
《指导意见》的核心就是要推动非诉讼解决方式的运用和发展。《指导意见》规定,在立案登记阶段,诉讼辅导法官要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了解当事人的真实需求,给予纠纷的解决方法、诉讼心理、司法认知、诉讼常识的指导、帮助和释明,提供程序选择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引导促进当事人选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其诉权,保障诉与调的无缝对接,实现纠纷的有序分流和高效化解。
《指导意见》强调全州两级法院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诉讼辅导室和诉调对接中心,作为强化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的平台;依托人民法庭建立“诉讼服务站”、重点乡镇(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偏远乡村设立“诉讼服务点”,建设全方位的诉讼服务网络格局,让诉讼服务更亲民;在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积极协调劳动、保险、工商联、卫生等相关调解组织派驻专职调解员在诉调对接中心开展调解工作,接受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要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在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将司法确认案件范围扩大到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要采取法律讲座、专题培训、庭审观摩、以案说法、经验介绍、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对非诉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技巧,提升调解员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