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法庭上否认指控,称自己没受贿 摄/法制晚报记者 曹博远
法制晚报讯 公司副总经理被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某不服上诉。今天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该上诉案。
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0年间,李某利用其担任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他人从涿鹿京仪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退股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10万元。
丰台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李某不服上诉。
上午10点30分,身穿号服的李某被带进法庭。
58岁的李某头发都白了,消瘦的他看上去身体不太好,在法警搀扶下缓慢地走进法庭。
据了解,今天不是第一次开庭,此前李某的辩护人申请该案承办检察官回避。
今天一开庭,法官宣布经过合议庭合议后驳回辩护人申请。
对于指控,李某一直不认罪,他称一审判决与事实不服,他并没有受贿,他称在侦查阶段所做有罪供述系被逼迫后做的虚假供述,应予以排除。
“这笔钱我确实拿了,但不是受贿,是借款。”在法庭上,李某申请4个证人出庭。
至记者发稿时止,庭审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