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5月10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房屋署10日通報,兩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分別少報工作收入和沒有申報擁有房產,因忽略在申報表上提供資料而被檢控。9日,兩人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
公屋是房屋署為無法負擔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居住房屋。
在首宗個案中,一名居於觀塘寶達村的公屋居民沒有將所賺取的花紅和津貼等非固定收入,包括在他申報的每月平均收入內。經調查後,他被控忽略提供入息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最終被判罰款1.4萬港元。
在第二宗個案中,一名居於油塘村的公屋居民沒有申報其擁有的一個工業房產的業權及其淨值。在調查完成後,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被檢控,最終被判罰款1.5萬港元。
按照香港房屋署現行政策,在公屋居住滿10年或以上的住戶,須每2年申報入息,若其家庭總入息超逾資助入息限額,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租戶,須在下一個申報周期申報資產。若其家庭資產淨值超逾指定資產淨值限額,或選擇不作出申報,他們須遷出公屋單位。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否則可能觸犯《房屋條例》,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完)